(二)复审申请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
2007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11月5日、2008年3月14日、4月15日,调查机关向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08年6月4日至11日对申请人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日本、香港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