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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3号――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适用的铜版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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