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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八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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