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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2009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3、氟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40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4、滑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1000吨的贸易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的生产企业。

  5、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的生产企业。

  6、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的生产企业。
  (4)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的出口企业。

  7、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

  (一)允许业绩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企业更名、改制的业绩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4、相互掺股控股企业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业绩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2、出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一或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4种情况,受让业绩企业对出让业绩企业的掺股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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