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 证 须 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大、中型海洋捕捞辅助船从事渔业捕捞辅助活动的专用证书,包括渔船登记内容、核准辅助作业内容、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等5部分。
二、本证必须由签发人签字和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从事渔业捕捞辅助活动。
四、本证必须随船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五、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六、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八、本证使用期三年,每年由发证机关或委托机关审验一次,使用期满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海洋大、中型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渔船登记内容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编号
| (发证机关简称)船捕(20XX)FZ-XXXXXX号
|
船 名
| | 渔船编码
| |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 |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 |
船舶呼号
| | 船 籍 港
| |
船体材质
| | 建造完工日期
| |
船 长
| 米
| 型宽
| 米
| 型深
| 米
|
总吨位
|
| 净吨位
|
|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主机①:型号: ,功率: 千瓦。
主机②:型号: ,功率: 千瓦。
主机③:型号: ,功率: 千瓦。
子船数量: 艘,功率:共 千瓦。
|
持证人名称
| |
持证人地址
| |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辅助作业内容
船名: 许可证编号:
辅助方式
| 辅助场所
| 辅助时限
| 其他限制
条 件
| 核准机关
(专用章)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年度审验登记
年 审 意 见
| 审验人(签字)
|
年审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审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审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 |
违规记录
船名: 许可证编号:
查获违规
| 违规情况
及处理结果
| 处 罚
决定书号
| 查处单位
(公章)
|
时 间
| 经纬度
(渔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事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 证 须 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从事临时捕捞作业的专用证书,包括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等6部分。
二、本证须由签发人签字和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本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五、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六、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八、本证使用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发证机关或委托机关审验一次,使用期满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临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渔船登记内容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 (发证机关简称)船捕(20XX)LS-XXXXXX号
|
船 名
| | 渔船编码
| |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 |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 |
船舶呼号
| | 船 籍 港
| |
主作业类型
| | 作业方式
| |
船体材质
| | 建造完工日期
| |
船 长
| 米
| 型宽
| 米
| 型深
| 米
|
总吨位
|
| 净吨位
|
|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主机①:型号: ,功率: 千瓦。
主机②:型号: ,功率: 千瓦。
主机③:型号: ,功率: 千瓦。
子船数量: 艘,功率:共 千瓦。
|
持证人名称
| |
持证人地址
| |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作业内容
船名: 许可证编号:
|
作业类型
|
|
|
作业方式
|
|
|
作业场所
|
|
|
作业时限
|
|
|
渔 具
| 名称
|
|
|
数量
|
|
|
规格
|
|
|
捕 捞
| 品种
|
|
|
配额
|
|
|
核准机关
(专用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