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