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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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