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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7.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情况,专业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情况,消防、救生、逃生演习和防台风(风暴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9.应急预案的建立、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情况。

  (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石油安全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石油企业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情况。

  4.所辖区域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5.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情况。

  7.对石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情况,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底前)。各地区、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石油企业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控,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督促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地方人民政府和石油企业总部要组织力量,对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产油省(区、市)安委会、各石油企业总部要认真总结石油企业安全大检查情况,并于2009年1月10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石油企业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和各石油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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