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实体公司;
--近两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5%。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资金投入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补贴方式。
(二)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项目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
项目前期准备所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