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的司法统计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尤其是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56.42%。另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
四、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重视,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把配合好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
在贯彻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强调: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推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突出重点,把那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依法及时判处。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特别要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仅要坚决把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要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2.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既有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民事法规侵权案件,后者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注意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注意及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发现有关部门以罚代刑、处理不当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确保
《解释》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