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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贯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三)明确了触犯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标准,增加了共犯的规定
  《解释》1314条分别规定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第13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14条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解释》15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执行。比原来规定的五倍显著降低。
  为了打击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解释》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代理进出口的,以共犯论。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三、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仅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相当复杂,审理的难度很大,有些案件的审理,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不断加大案件审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工作,2000年以来已经出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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