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共有17条,前7条分别对
刑法第
213条至第
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二)解释了
刑法条文中易引起分歧的术语
针对
刑法第
213条、第
214条、第
216条和第
217条中的“相同的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不甚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引起分歧等问题,
《解释》第
8条至第
11条分别对这些规定作了明确解释。这些解释,有效解决了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解释》第
12条还对实践中大家关注的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解释》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已销售案件的公平处理,又实际地提高了未销售案件的价值计算标准,有利于打击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