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贯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004年12月21日)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定于2004年12月22日施行。我代表“两高”向各位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就全国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情况和今后贯彻
《解释》等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解释》的起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高度重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把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专门列为重大调研课题,2003年,“两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释列入工作日程,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两次分别到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工商、海关、质量监督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的意见。2004年2月至9月,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2004年9月,就
《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两高”还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2004年8月20日,又召集全国的著名刑法学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对
《解释》第五稿进行了论证。在综合专家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该
《解释》稿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今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11月11日最高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解释》。可以说,
《解释》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