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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希望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务必继续保持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好的精神状态,可以凝聚力量,激励人心,排除万难,闯出新路。对于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出正确的估断,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化压力为动力,在困难中看到希望,抓住机遇,实现突破。
  三、开好会议,深入研讨,明确有关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成为与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植物新品种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新近开展的审判业务类型,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问题和全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这些年积累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草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讨论稿,提交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希望大家深入探讨,畅所欲言。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尽可能通过立法明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里,我仅就处理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一些原则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
  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02年起至今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40件,审结3308件。当前,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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