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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五是对其他许多重要问题予以规范。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界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对作为确定地域管辖依据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诉权的明确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努力缩短审理周期。提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合理界定权利范围,2001年的专利司法解释肯定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2002年商标司法解释规定了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具体方法。明确了人民法院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连续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还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许多条文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解释。
  除此之外,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加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调公开开庭,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控辩作用,弱化法院对当事人控辩活动的干预,同时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从早期的随机性举行发展到目前的制度化运作;细化和强化庭审质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证据认定质量;探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同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
  三、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000年前,全国有14个高级法院、30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通过自2000年起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正式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目前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还有许多其他中级法院和经各高级法院指定的个别基层法院也建立了民三庭。未建立民三庭的,也基本上由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审判业务培训和到国内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培养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一大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正在西部地区法院快速成长。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工作。这支队伍的基本特点是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事业心强、热爱专业、勤于思考、善于研究。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例,平均年龄不到40岁,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的占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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