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虽无法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却可以满足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且满足限量标准的产品生产在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是可行的产品。
(四)选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因污染严重而被限制的产品。
(五)选择其他应该被列入重点管理目录管理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专家数据库。专家由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数据库。
第七条 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提出。
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名单建议(提交的材料包括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和调研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议名单提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小组讨论,确定建议名单。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成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独立对拟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的产品进行技术、经济、产品强制认证予以评估并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建议名单中产品所涉及的行业从专家数据库中遴选产生。
第九条 重点管理目录建议名单交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性、经济性及产品强制认证等相关内容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将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报告,商认监委确定重点管理目录批次草案,并就重点管理目录批次草案内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对影响面广的重点产品,在业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商认监委对重点管理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目录经部际工作协调小组讨论确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将修订后的重点管理目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