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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8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8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8〕133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08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1、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证书取得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均须参加2008年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2、2006年1月1日前取得执业证书但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的人员,在完成变更注册后,也需参加2008年度年检。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持续符合执业注册的各项要求的;

  2、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学时不少于20学时的;

  3、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年检工作安排

  1、2008年从业人员年检自2008年10月6日开始,至2009年3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可以安排符合年检通过要求的人员先行申报,同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11月中旬,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有关从业人员年检的具体操作程序参见《2008年从业人员年检操作程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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