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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办渔〔2008〕5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助奥运、保质量、保安全工作,确保残奥会和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水产品安全供给,我部决定于2008年9月份在全国开展本年度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和抽检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组织形式和抽检对象与本年度第一次监督抽查相同(详见农办渔〔2008〕20号)。各地区抽检品种、数量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品种检测药物及检测方法见附件3。由于季节性原因,某个品种在该地区无法抽到足够样品数量的,经向我部渔业局备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调整抽检品种,但原定抽检样品总量不变。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9月5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样时间由质检中心与相应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9月22日之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9月25日前将检测结果总结报告(含检测结果汇总表)报送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同时抄送样品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9月30日前将本次监督抽查总结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安排抽样计划。渔政人员要全程参加抽样,确保抽检程序规范、科学。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各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抽检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年度已抽检且样品合格的养殖场同一品种不得重复抽检。

  (二)本次监督抽查取样、检测程序及所需单据与我部 2008年第一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相同。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所抽产品通过相关认证的,抽样单必须填写证书编号,并在检测结果汇总表中注明。

  (三)为节省成本,承担普通禁用药物抽样任务的单位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同时抽取足量样品寄送至相应的质检机构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并保证抽样单的完整性和样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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