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8号之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部据此在每月中旬,编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简报》。
(六)部视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在完成试点工作后,部水运院组织港口企业开展信息系统上传模式和接口程序的培训。
二、系统建设阶段
(一)试点工作
1、试点省份定为天津、安徽、江苏、山东省(市)。试点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要求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工作计划(包含企业现状),经部审核后实施,10月12日前;
2、部水运院针对各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
3、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保证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计划顺利开展,11月15日前;
4、部水运院配合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试点企业实施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11月15日前;
5、部组织召开试点企业总结会,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总结,并组织推广,以便同类型港口企业学习借鉴,11月31日前;
(二)建设改造、验收
1、港口企业按照《通知》、《实施方案》要求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9月28日前;
2、每月1日前,港口企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等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港口企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月3日前向省报送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4、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港口治理工作特别是港口企业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督察,每月8日前向部报送情况,10月1日-12月31日;
5、水运院专家赴各地对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10月1日-12月31日;
6、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建设改造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10月1日-12月31日;
7、每月3日前,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验收情况报省,8月1日-1月25日;
8、各省交通管理部门公布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不合格企业名单, 2009年1月15日前。
三、集中整治阶段
(一)信息系统联通
1、部水运院公布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网址、查询方式、登陆密码设定等技术环节),9月18-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