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
(二○○四年四月八日 财综[2004]28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收费分配比例的函》(体经济字[2003]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各级武术主管部门开展武术段位考评认定工作需要,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收取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按照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中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后,将收的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后,将收入的2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60%缴入地(市)、县级国库。
鉴于武术高段位考评认定工作主要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且受理数量较少,因此,中国武术协会收取的武术高段位考评认定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
二、应缴入中央国库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9号)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缴入地方国库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