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