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
各厅局: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第6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立法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国资委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