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司法管理水平,确保司法效能充分发挥
加强司法管理,是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司法效能的重要因素。要强化管理意识,学习管理知识,丰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司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完善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和审限管理制度,落实审限警示、审限催办、督办以及超审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案件超审限问题以及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确立案卷移送时限,简化案卷移送环节,建立高效的案卷移送制度。
二是完善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活动的运行保障机制。商有关部门将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严格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办公办案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建设与应用,实现计算机在审判业务、综合事务管理、数据信息处理方面的广泛应用。商有关部门将科技装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是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探索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对案件评估、评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等进行研究论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评查体系,保证评估、评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基层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任务。上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负起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时给予指导,不断促进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和涉外案件指定管辖的范围,上级人民法院对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对跨地区的重大执行案件,要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