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裁判公正。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庭审、阅卷、合议等职责,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和每一起案件的证据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逐一进行评议。要在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充分考虑各种观点和可能性,尤其要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相反的观点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结论。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五、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刑事再审工作。当前,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现象较为突出。要认真研究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要把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申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从轻处罚的案件,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申诉的案件,以及原判过程中就存在严重分歧而勉强下判的案件,作为申诉审查工作的重点,发现原判可能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立案再审。既要防止轻率改判,又要杜绝该改不改的现象。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和执行刑事冤错案件报告制度和违法审判追究制度。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有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以及造成原判冤错的情况特别典型,具有特殊教育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有参考价值的案件,应尽早向上级法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再审改判后,要在做好相关刑事赔偿和善后工作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刻分析错判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违法审判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切实防止和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审判情况。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审判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既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做好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对社会反响强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纠正;对少数媒体、网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报道,要及时应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防止社会舆论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