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6年2月6日 法〔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一、 如何确定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
答: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为自1998年11月1日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至2005年10月31日以前,任现等级时间、任现行政职级时间及工作年限达到选升标准的人员。
二、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提前离岗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在退休前达到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2005年10月31日以前,提前离岗,没有免除法官职务并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提前离岗期间,免除法官职务的,不再选升法官等级,但提前离岗前,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三、在《选升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机关的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再选升法官等级。
四、如何理解掌握“现等级期间”?
答:“现等级期间”,是指从现法官等级起算时间至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
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延期晋升。
六、现在处分期间内的人员,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能否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
答:对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可以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但根据规定,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的,不能进行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