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