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法(2005)7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解决公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和破产等法院公告,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须坚持“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

  二、为加强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12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01]246号),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多年来,各级法院落实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公告刊登工作。《人民法院报》在不断推进公告刊登规范化的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9个公告刊登代办点,并实现了在《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上同步免费刊载。实践证明,法院公告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对于便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有效查询了解公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当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报》作为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各级法院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

  三、近来不少群众反映,有一些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刊登,引起对方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告权威性、有效性的疑虑,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混淆公告与广告的性质,不按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发布公告。有的媒体许诺给以较高回扣向法院乱拉公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此,各级法院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纠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