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六、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七、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截至报告期末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八、公司应在季报3.3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2)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履行股改特殊承诺的情况,股改承诺在以前报告期已履行完毕且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九、公司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季报3.4中对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范围。
十、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一、公司在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