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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7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7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3]12号文公布后,股份公司净资产计算口径发生变化。为此,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做出如下要求:

  一、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

  二、公司向发行前股东分配股票股利,应在发行前履行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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