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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

  7、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电子文件发至业务专区);
  8、行业分类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
  9、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承销商盖章);
  10、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
  (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1、上市报告书(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6、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8、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9、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会盖章);
  10、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原件);
  11、上市公告书(初稿,公司盖章);
  12、保荐机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13、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
  14、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
  15、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复印件,需与证监会的最后定稿一致)。
  (三)股票上市申请补充文件
  1、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原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盖章);
  2、股票上市申报表(公司及相关机构盖章,表格形式由我所提供,电子文件发至网上业务专区);
  3、公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证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盖章);
  4、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
  5、股份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其声明与承诺书(声明与承诺书电子文件由我所提供);
  7、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书面文件;
  8、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9、保荐机构出具的补充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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