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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审查是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格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也是种子检验队伍法制管理的主要手段。要通过定期审查,强化继续教育,建立能力保持长效机制,引导种子检验员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根据《办法》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

  三、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四、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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