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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建城[2008]1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敦化市、淮安市、上虞市、赣州市、长沙市、宜都市、南充市、西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部组织了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经各城市整改提高,我部重新审查研究决定,命名敦化市、淮安市、上虞市、赣州市、长沙市、宜都市、南充市、西宁市等8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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