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报送陈化粮监管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爱岗敬业、依法行政、无私奉献,严厉查处倒卖陈化粮和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口粮安全,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着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一批陈化粮监管工作先进集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陈化粮监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2001年以来从事陈化粮监管工作的各地(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工商所。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陈化粮监管工作先进集体315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的先进集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履行职能,按照“四个统一”要求,严格执行陈化粮监管有关规定,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措施有力,团结协作,工作力度大,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要求政治上过硬,积极进取,事业心强;业务上过硬,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陈化粮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作风上过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四)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陈化粮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具有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管理程序,有相应的执行、监督、检查等内外制度措施,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完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陈化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