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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煤运输港口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煤运输港口环节收费的紧急通知
(交水发电[2008]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为保障电煤运输,加强电煤在港口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障电煤运输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本省(市、自治区)电煤港口环节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本省(市、自治区)的电煤重点港口的装卸、拖轮、内贸船货代企业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电煤收发货人和航运企业的意见。
  二、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港口经营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辖区内的所有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对拖轮企业、内贸煤炭船货代企业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对不规范的收费和重复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 各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必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行为,对电煤在港口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立即停止不合理、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各港口经营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强制服务并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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