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123号)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中航三星〔2008〕72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2条合资公司名称修改为:“第2条合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
二、第3条合资双方修改为:“第3条合资双方(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按韩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150,Taepyeongro 2-Ga,Jung-Gu,Seoul, Korea”。
三、增加:“第6条合资公司成立时间及批准文号:合资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国际〔2005〕423号批准,于2005年5月26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码是:企合国字第001121号。”
四、原第7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第7.2款修改为:“第8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第8.2款合资公司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地区提供其产品和服务。”
五、原第11条注册资本的让与修改为:“第12条股权转让除非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让与、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合资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六、原第14条董事会的组成第14.1款、第14.3款分别修改为:“第15条董事会的组成第15.1款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于公司成立日设立。”、“第15条董事会的组成第15.3款:各董事任期为三(3)年,前提是任命董事的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该董事的职务并任命一名替代者。如果最初任命董事的一方继续任命,董事可以连选连任。如果由于董事退休、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最初任命董事的一方解除其职务,而导致董事会的席位空缺,则最初任命该董事的一方应任命一名继任者履行完毕该董事的任期。在每次任命或替换董事时,双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任命者或替代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