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2005]7号)
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5月11日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民政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民政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的行为。
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监督,强化约束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为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民政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一般每3年审计1次;
(二)对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专项审计;
(四)对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指导和监督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员多少等具体情况,指导各单位科学合理设置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