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05]6号)
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2005年5月11日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
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对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以及代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审计内容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经过审计,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正、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