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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机关应作出回避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要探索维护被检举、控告人权利的措施和办法,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给以惩处,保障申诉渠道畅通。要规范申诉信访的处理办法,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范围的,由本级机关申诉复查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机关直接受理范围的,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要建立信访、审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处理申诉复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疑难、复杂的申诉复查案件。
  四、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加强信访举报宣传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受理范围、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引导信访举报人正确行使权利。要引导群众署实名举报、逐级举报。提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受理机关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信访举报人承诺维护信访秩序。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应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受理的信访问题,要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规范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行为。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意见,不得无理纠缠。要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带头参加集体访,严禁煽动、策划、组织集体访。对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子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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