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第十四条 检查组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信贷台账、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文件、各类统计报表等。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统计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格式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保存。检查组办理调、退资料的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后双方签名。
  第十五条 统计现场检查的具体审核查验工作可以涵盖下列部分和全部内容:
  (一)统计法规、统计制度方面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办法或实施细则,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有什么保障措施,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编制、报送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检查包括:
  1.核对总、分账,账表是否相符;
  2.核对各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报表本身的各科目之间相关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准确;
  3.审查原始凭证、有关台账和会计报表是否一致;
  4.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成果,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审核会计账务处理系统数据转换到统计信息系统是否准确。
  (三)统计管理方面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统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岗位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统计人员业务熟悉程度及设备配置的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数据库的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对所检查的事项及时进行记录,制作《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详见附件五)。《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是现场检查的基础资料,是编制《统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六)的主要依据。
  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附件材料或检查工作附表应当列于工作底稿之后,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编号注明。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整理核对,对检查事项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检查结论,编写《统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