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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银监办发[2005]79号 2005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统计现场检查。为使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银监会可以对一定范围内或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银监局、银监分局可以对辖内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第六条 统计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每一次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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