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地级市的市辖区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4.在地级市内跨市辖区或跨县(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5.农村银行的支行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支行”;分理处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分理处”;储蓄所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储蓄所”。
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农村银行前,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递交筹建申请等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关于农村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及开业问题
农村银行一经成立,其设立申请人辖内原农村信用社即应依法自行解散,相关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农村银行承继。对在原农村信用社住所设立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在银监会核准农村银行开业后、农村银行办理注册登记前,由相关银监局一次性核准其分支机构开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原农村信用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村银行的注册登记手续及原农村信用社的注销手续。农村银行设立后,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对农村银行成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银监局一律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一)坚持标准,规范流程,提高市场准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对辖内农村银行设立事项进行受理、初步审查或受理、审查并决定。
各银监局应认真做好农村银行设立的事前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并要求申请人予以改进和纠正,切实提高市场准入质量。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要求,规范农村银行市场准入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在审核农村银行设立事项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及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情况、受赠资产变现情况以及拟设立机构的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资本结构、经营规划和策略、预计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内容,发现隐患,要督促申请人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依法做出撤销其筹建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防止将不稳健因素带入农村银行。同时,各银监局要建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慎评估机制,在监管综合评级、经营状况、社区需求和金融市场容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农村银行合理布局。
(二)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做到从任职资格管理到履职评价的持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