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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四) 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管
  自2005年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合规性、法人治理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程度、内控机制建设、风险监管指标、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对不能适应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问题严重的人员,监管部门应建议或责令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相关人员予以调换,必要时依法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十五) 合理设置和管理分支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宜采取扁平化模式,缩短决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农村合作银行应统筹辖内分支机构布局,重新整合确定分支机构功能,不应将原农村信用社简单翻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与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分支机构授权办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应适当列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对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的落实情况、完善程度进行评价。对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指导农村合作银行整改完善。
  五、内部控制监管
  (十六)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内,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方面予以完善。
  农村合作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董事会在完善内部控制方面的首要职责;2.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品种和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授信、投资、存款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程序及操作规范;3.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分类、识别、评价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及测量能力,有效管理风险;4.强化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5.保证内部控制取得预期效果。
  (十七) 强化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农村合作银行应建立独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系统,配备充足的稽核力量,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及时改进,改善内部控制质量。此外,还应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由董事会负责每年对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十八) 促进全面风险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予以识别、测量与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约束经营风险的管理模式,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将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程度之内。农村合作银行应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提出各个环节风险控制要求,切实控制投资业务风险;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落实授信尽职情况的审查工作,加强贷款责任人追究机制;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合作银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效果,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对农村合作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农村合作银行风险严重程度进行评价,防范经营中风险的累积,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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