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农村合作银行应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管理,完善贷款等授信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分析及管理能力,严把新增贷款质量关。各银监局应根据当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结构特点,设定正常贷款迁徒率考核标准。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农村合作银行,不应再简单关注“双降”指标,而应着重形成充分的风险抵补能力。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按时完成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结合贷款迁徙率和贷款偏离度指标,对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变动及迁徙情况,深入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不良贷款比例未按期达标、新增贷款风险较大的机构,应列为监管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四、法人治理监管
(十二) 优化股权设置、改善股东质量
1.合理设置股权。股权结构合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的基础。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设置,一要提高投资股、法人股的比重,二要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既要改善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导致的股东对银行风险与发展不够关注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要避免“一股独大”、少数股东联合行动对银行不当控制问题。
(1)提高投资股、法人股比重。农村合作银行投资股比例应达到60%以上。内部职工股、社会自然人股、法人股比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配置:职工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取消社会自然人股不得少于30%的要求,提高法人股所占比例。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法人股应占较大比重。
(2)适当提高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法人股东构成,宜以分散持股的中小企业为基础,兼有若干家持股比例相当、利益独立、持股比例在3%左右的优秀企业。
已开业农村合作银行应通过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优化股权设置。
2.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农村合作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应重点引进业绩突出,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的法人股东,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十三) 完善法人治理
1.健全董事会机能,发挥董事会作用。一是优化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职工、社会自然人(包括农户)、法人(包括中小企业、大企业)代表比例宜基本平衡,与股权结构相对应;设1-2名独立董事,开业时或开业一年内到位。二是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感;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关注银行发展的人士进入董事会。三是明确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例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决策事项。董事会应承担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薪酬等方面的领导决策职责。规模小的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下可不单独设立风险、审计、薪酬等专业委员会,但董事会的相应职责不得缺失,应建立履职保障机制。
2.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的关系,提高内部透明度。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披露详细情况,杜绝少数人控制现象。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实监事会的力量,提高监事素质。监事会应明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履行法定职责。
4.贯彻现代金融企业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要求,重新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率,由粗放经营模式向集约经营模式转变。农村合作银行应大力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进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