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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 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农村合作银行开业6个月内,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3号)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五) 提高拨备充足程度
  拨备的充足程度反映了风险抵补能力,也是影响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重要因素。农村合作银行应以贷款五级分类数据为基础,计算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每年利润分配前补提贷款损失准备,使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逐年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而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优化资本净额结构,逐年提高拨备充足率,满足风险资产增长对资本的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
  农村合作银行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同时,应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和监管要求,提取其他风险资产准备。
  (六) 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包括增资扩股与自我补充两个渠道。增资扩股主要采用向原股东配股、在辖区扩募新股两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行次级债方式补充附属资本。农村合作银行每次增资扩股应募集相对充足的股本,使二至三年内股本总额保持稳定,并符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增强新股东入股的动力,农村合作银行可研究建立股份转让流通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应提高自我补充资本能力,一是提高盈利能力;二是补提拨备;三是利润分配中,将现金分红水平控制在合理比率内,鼓励股份股利分红方式,增加留存收益。
  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深入分析资本充足率变动原因,及时预警。对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不能完成达标规划的,要及时在资产规模扩张、资产风险结构、利润分配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对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工作予以指导和审查。
  三、资产质量监管
  (七) 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2005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逐步建立贷款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系统。
  (八) 保证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
  农村合作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初分完成后,应对分类结果准确性、分类认定依据适当性进行复查,持续完善五级分类制度,严格分类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和贷款逾期时间两个口径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九) 防范大客户贷款与集团贷款风险
  农村合作银行应高度重视大客户贷款、集团贷款风险,充分关注授信的行业、地域集中度风险。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健全授信管理办法,严格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农村合作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15%,杜绝新增超比例单户贷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前已经超标的单户授信,应制定压缩计划,于2007年底以前达标。
  (十) 完善股东与社区贷款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对股东与社区的贷款,既要体现优先为股东、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原则,也要充分贯彻金融企业风险防范的贷款原则。农村合作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及社区贷款政策,参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应将股东贷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监管部门备案。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应每年对单户大额贷款、关联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对贷款审批程序合规性及贷款风险作出评价,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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