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教育信息。包括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完成情况和具体方式,参加行业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等专项培训的情况。
(三)最近三年的奖惩信息。包括最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四)社会服务信息。包括担任注协理事会理事及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况,承担行业研究课题的情况,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担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职务的情况;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水平相关的下列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一)登记信息。包括设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股东(合伙人)数量等。
(二)执业资质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各类专业资质的名称、时间,以及具备各类执业资质的人员数量等。
(三)执业网络信息。包括在境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入国际网络以及组建国际网络的情况等。
(四)人员信息。包括拥有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和异常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成率和参加行业专项培训的人员数量,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等。
(五)最近三年的奖惩信息。包括最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六)社会服务信息。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
第八条 能够体现行业发展水平和专业贡献的行业综合信息,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披露:
(一)全行业年度业务收入及收入结构信息;
(二)全行业从业人员数量、注册会计师数量及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信息;
(三)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及规模结构信息;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的信息;
(五)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数量、出具的不同意见类型审计报告数量及比例等体现行业对社会专业贡献的相关信息,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的信息。
(六)其他能够体现行业发展状况和专业贡献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项目,由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没有规定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