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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健全的公司治理应保障银行具备明晰的组织架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保证银行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安全、稳健、合法、高效运行,同时保护股东、员工、客户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银行章程是关于银行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银行公司治理架构的集中体现。银行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由股东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银行章程应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同时还应根据本指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条款。
  银行应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并报监管机构批准。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公司治理机制。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条 银行股东的资质应该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新股东的背景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等,并就其诚信做出承诺。
  第八条 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九条 银行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重大事项的标准及范围应在银行章程中载明。
  第十条 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股东应对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措施在最大限度内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银行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股东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银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银行增资、减资、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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