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发〔2005〕21号 2005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障机构稳健和有效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提出的审慎性要求以及对其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价的依据。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将本指引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照
《条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监管机构是指依法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实施监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公司治理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