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8日,成大公司与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房天公司)签订“股份转让与公司更名协议书”,约定,将成大公司全部股权的70%(350万美元)转让给房天公司,其中,青岛公司转让45%,跃龙公司转让25%,将“青岛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天成大公司)。青岛公司、跃龙公司、房天公司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据此,三方签订《中外合资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青岛公司、跃龙公司、房天公司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字。1994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房天成大公司颁发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999年5月24日,青岛公司与跃龙公司签订《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约定:由于房天公司违约不能将股本金到位,将影响青岛公司、跃龙公司的利益,青岛公司、跃龙公司经研究,同意共同联合处理房天公司违约事宜,并协议:(1)依法追讨房天公司应付青岛公司225万美元、跃龙公司125万美元股本金及利息;(2)如房天公司无力支付,除要求经济赔偿外,依法解除其在房天成大公司的股东地位和收回所有股权;(3)如收回房天公司股权后,青岛公司与跃龙公司同意按原成大公司股权分配,继续履行双方责任与义务;(4)青岛公司、跃龙公司各方可自行选择委托律师,亦可共同委托律师;(5)双方保证站在同一立场,争取共同合法权益;双方同意此案及股东在合资过程中,能以友好协商方法解决,如确实无法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6)在此案解决过程中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青岛公司、跃龙公司各方按具体比例承担。
二、仲裁情况
1999年7月16日,跃龙公司依据《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青岛公司退还人民币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2)青岛公司向跃龙公司赔偿未将土地使用权办至原合营公司名下而给跃龙公司带来的利润损失美元150万元;(3)确认青岛公司有完善出资手续、尽快向土地管理机关缴清剩余地款、将土地使用权尽快转移到合营公司名下的义务;(4)青岛公司支付仲裁费、律师费及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