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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纠正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底向主管部领导和部廉政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和部廉政办负责。

  第七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教育部党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部党组报告一次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三)对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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