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2日)废止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教党[2005]15号)
为加强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教育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部党组全面负责,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组书记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